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其中出租房屋(有永久性产权证的)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租金,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收。房产管理部门应按季将收交情况抄送市土地管理局备查。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土地使用权租金全额上交市财政,统一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市财政可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返回给市土管局和市房管局,用于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转让或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报登记,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上缴的费用。愈期不登记的,按以前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城镇行政划拔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