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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552 作者:佚名
导读:枞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区污水处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水减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部

枞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区污水处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水减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代收。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收费标准为0.8元,其它用水为每吨1.2元。

第五条 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应设立专门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到县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应按月征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收取;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量核定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已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数据计收;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用水核定征收。

第八条 县自来水公司在向用户抄表下达缴纳水费通知单时,一并下达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单,以告知缴费时间、地点、缴纳金额等事项。

第九条 代收污水处理费时,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按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收费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收费资金。县财政给予代收单位适当的补助。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在核定污水达标量等指标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

第十一条 向县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向县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等除外)。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与管理,指导、协调、解决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票据、收费资金管理,确保收费资金专款专用。县物价部门应加强收费政策规定宣传,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对单位或个人不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五﹚有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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