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定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对耕地开发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全县耕地只增不减。
(五)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地政,负责全县土地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统计和定级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协助有关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任、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策性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土地资源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承办土地资源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 案的审查;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或审核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的初审或审核登记;依法组织实施法定权限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租、转让工作;协助管理地勘成果,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源汇交;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证明和使用;按规定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协助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统一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承办《测绘资格证书》申报;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行政区界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地图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地图出版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归口管理全县航摄和遥感计及报批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协助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协助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采和污染防治,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定,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