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控制本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审核报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重点项目的审核。
(四)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县内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征地和“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方面的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修订基准地价、核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资产交易市场。
(八)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采矿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矿产品运销;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资源,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探矿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以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鉴定;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对测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和复核工作;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本行政区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和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
(十四)负责国土资源所干部的考察、考核、奖惩、培训、管理、协调和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全系统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五)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组织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十六)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