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定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省、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县级预算、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县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规定、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会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县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县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定。
十、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