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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项目库的项目之一。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较早地介入条例的制定工作。去年,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后,委员会首先制定了立法调研计划,以利整个调研工作有序地展开;其次是建立工作专班,会同常委会法规室、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专班认真学习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项目库的项目之一。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较早地介入条例的制定工作。去年,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后,委员会首先制定了立法调研计划,以利整个调研工作有序地展开;其次是建立工作专班,会同常委会法规室、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专班认真学习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收集了解外地有关公积金的立法情况,积极做好制定条例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展开了立法调研的实质性工作,形成条例初稿后,又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推敲修改。此后,还就调研工作进展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今年,制定条例的工作列入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以来,在常委会分管主任肖常谷同志的带领下,就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多年来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等情况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调查,并就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设立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行性会同法规室、法制办进行了专题研究。与此同时,还听取了有关部门、企业、工会、银行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意见逐一进行了研究消化和取舍。3月上旬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常委会分管主任和委员会负责人又专门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立法情况的综合汇报,对一审前的相关工作再次作了部署。3月25日,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说明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汇报了立法情况并对条文作了解读说明,回答了部分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3月27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的制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内容较为集中单一,既有国家的上位法为依据,又有国务院相关政策作为参照;既有我市在公积金管理实践中探索出的一些好作法,又有上海、南京等城市公积金立法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这表明条例的立法基础是扎实的。从条例(草案)的条文看:一是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到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了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对单位出现停产、半停产等困难情形的,作出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规定。二是既保障公积金的正当用途,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条例(草案)规定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护资金、物业服务费;同时还规定了职工可以使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三是既加强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和运作,又切实为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的贷款申请是否批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批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同时规定职工可以逐年或逐月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条例(草案)还就做好公积金服务工作设立专章予以明确规定,这在全国公积金地方立法中还不多见。委员会认为,为依法规范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防范规避资金风险,保障安全运作,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且条例(草案)基本内容比较成熟,大多已经实践,是可行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几个具体修改完善的建议

1、关于条款的完整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这些具体业务十分关心,尽管上位法对有关内容已作出了规定,但为了方便单位和职工明白放心地办事,在条款的写法上,重申和细化都是必须的。建议凡与单位、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密切相关的一些条款作适当的充实和完善。

2、关于增设授权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建议参照上海、南京等城市地方立法的做法,在第三条第二款后增加赋予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规定。

3、关于增值收益的规定。条例(草案)对公积金增值收益作出规定是必要的,鉴于国务院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并按国家规定用于……”的内容,修改为“并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委员会审议时,有委员建议在条例中体现公积金缴存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可否适当有所增强。如,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能不能考虑增写听取单位、职工意见的相关内容。还有委员认为,为了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建议公积金中心应该在审批手续、放贷时间上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为简化、便捷的服务。对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拒不改正的现象,有的委员认为,仅在其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很可能难以督促其整改。可否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暂停其项目网上备案、资质年检或者升级”的规定,建议予以研究。

另外,对条例(草案)中的某些文字表述,有委员建议还需进一步斟酌,从立法技术规范上再适当作些修改和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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