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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蒸发、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尾气净化、燃油蒸发控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蒸发、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尾气净化、燃油蒸发控制等装置。

(四)车用燃料,是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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