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灾情信息上报必须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建立防汛抗旱灾情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络员由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担任,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专职科室主任(科长)或副主任(副科长)担任,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行署应急办。
四、各地、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灾情报送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为灾情报送的直接责任人。汛期灾情由信息联络员负责上报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
五、信息联络员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上要切实做到雷厉风行,要保守秘密,凡涉及到要求保密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六、信息联络员必须在发生灾害后的第二日及时收集、核实、整理、汇总报送汛期有关灾情信息。如发生突发或重大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动态信息及时报行署应急办。凡报送的灾情信息必须经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有关领导签阅,待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行署应急办。
七、灾情信息直报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在向省级以上报送灾情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行署应急办。
八、行署应急办应及时分析和汇总灾情信息,报行署领导审阅,根据行署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将灾情信息通知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做好灾情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