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国外20世纪70年代初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水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指根据一个流域、地区或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水体自净能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把污染物负荷总量控制在自然环境承受能力内。总量控制是制定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承受极限内的合理治污方案的依据,是实施容量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的前提。
我国的水环境管理是以对污染源排污口排出的污染物进行浓度控制开始的。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环保部门逐步认识到仅对污染源实行排放浓度控制,很难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在对污染物实行排放浓度控制的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
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
污染物入河控制
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是指根据流域水体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入河量,综合考虑流域水体状况、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污染物进入水功能区的最大数量。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是进行功能区水质管理的依据。制定入河控制量时,应考虑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水资源可利用量、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未来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等。一般情况下,对经济欠发达、水资源丰富、现状水质良好的地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按国家规定应予关停的企业可不再分配其排放控制量.根据产业布局应予限产或限制发展的企业,在分配排放控制量时也应予以相应的限制。
水体纳污能力指水体在设计水文、规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排污口位置条件下,所能容纳的最大污染物量.水体纳污能力是排污总量控制的基础,其定量评价对有效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将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量与入河控制量相比较,如果污染物入河量超过入河控制量,其差值即为该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削减量.科学合理地削减污染物是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关键.依据流域水体污染现状,针对控制因子,以水功能区超标污染因子的水体纳污能力为依据,结合计算单元经济社会现状及规划水平年流域的水质保护目标给出污染物削减分配量。
总量分配
总量分配是总量控制的核心。当水功能区或控制单元的允许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确定后,可以由多种总量分配方案使之满足总量削减目标.科学合理地将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分配到每个污染源,是总量控制方法的核心.
总量分配按分配受体的不同分为流域总量分配和污染源总量分配2类.流域总量分配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自流域、行政区等可实施总量目标的实体,分配到独立的行政区或流域的支流、子流域、排放口.污染源总量分配是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到各污染源,污染源有排污属性,要通过规范自身的排污行为进行总量控制。
结合流域水质规划目标及水体纳污能力,对以水系总量控制为基础计算出的污染物削减量一般采用等比例分配、定额达标、绩效分配、层次分析、投标博弈、单目标优化和多目标优化分配等方法将削减量分配到计算单元中,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总量控制的优点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发挥水体纳污能力宏观调算作用,有利于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资源节约、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推动流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对某一区域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数量加以限制,在环境质量要求与技术经济条件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实现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改善。
1)总量控制通过控制整个水域内所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限额,从总体上实现对排放到水体中的污染物的总量限制,使该区域受纳水体的水质浓度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2)总量控制充分考虑到同一水功能区内的区域差别,做到高保护目标区域水质高要求,低保护目标低要求,整体考虑,分段控制,有利于总量控制区域内水质分级规划目标的实现。
3)总量控制可清楚反映水体在满足特定功能的前提下,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与水质目标的响应关系。
4)总量控制不仅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也考虑污染物的量,可避免企业对废水进行稀释以求达标的现象.同时,总量控制强化了法律手段,凡超过限定排污指标排放的或不能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都要负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保护水环境。
5)总量控制引入了系统优化与整体协调思想,将整个水功能区水体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和保护,使水体在满足水质目标前提下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