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权力运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监管。
(二)公开内容
1、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
2、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权力运行流程图;
4、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内部管理权中属事务性工作的,如派车、会务等除外);
5、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6、行政权力行使的具体岗位;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形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形式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载体,利于有关单位索取;
3、对重要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根据市规范办审定的标准进行公布,并允许相关单位查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本单位公开工作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
(五)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应该纳入龙海市阳光政务网络运行平台统一运行的,按规定全部纳入。
(六)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经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合的,向局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