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综合开发、人民防空、物业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负责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设工程(包括私人建房)的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工程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村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竣工备案;负责相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辖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相关建筑工程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的推广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相关燃气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拟订城区人民防空预案、战时人口疏散方案,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负责城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负责城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区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培训。
(七)负责辖区内20米以下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管辖范围内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及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附属绿地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年审工作,调查保障对象违规行为;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助对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日常安全管理,住宅租赁管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受理、初审、房屋交易等具体工作的职责。
(九)负责集体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市场交易管理、房屋登记确权、档案管理、产籍管理修测补测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受理、初审,代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房地产交易及住宅租赁管理工作。
(十)负责旧城改造工作的动态管理,具体承担项目前期调查、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及改造方案等工作;负责城区内单栋改造,经鉴定为危房的私人自建房的原样维修、改建的旧房改造工作。
(十一)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