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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旧立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废旧立新的必要性 《江苏省测绘条例》制定于2005年。自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测绘统一监管,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不断革新,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旧立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废旧立新的必要性

《江苏省测绘条例》制定于2005年。自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测绘统一监管,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不断革新,地理信息广泛应用,《江苏省测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迫切需要废旧立新。一是保障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需要。信息化时代,测绘成果开发应用更加广泛,地理信息数据交换更加便捷,涉密地理信息保密形势更加严峻。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无序,地理信息失泄密风险加大,互联网地图错绘、漏绘,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二是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问题。“十二五”以来,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积极组织完成基础测绘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数字城市” “天地图·江苏”、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全省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上述项目立项、经费投入、组织实施等工作,地方性法规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迫切需要解决法律制度缺失的问题。三是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需要法规支撑。全省有地理信息企业27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并保持每年20%左右的增长速度。2016年,省委书记李强、时任省长石泰峰视察一家地理信息企业,充分肯定地理信息在“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等领域的应用。《江苏省“十三五”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强省。在此形势下,迫切需要推进地方性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二)废旧立新的可行性

《江苏省测绘条例》废旧立新条件已经成熟。一是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充分。2017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测绘法》,增加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监管、地理国情监测、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等内容;在《江苏省测绘条例》实施期间,国务院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三部行政法规,对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共建共享、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作出规定,为地方性法规废旧立新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重视测绘地理信息立法。时任省长石泰峰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时,明确提出亟需加快基础测绘建设,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要有效提升依法监管能力、服务保障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省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省内外专题调研,听取立法建议意见,提前进入审查程序,为《江苏省测绘条例》废旧立新打下了基础。三是省政府规章实施经验提供参考依据。近几年,省政府先后出台《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规章实施满三年,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从制度的可操作性、适应性、相互衔接性等方面开展立法后评估,积累大量统一监管实践的经验,为《江苏省测绘条例》废旧立新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起草过程

《江苏省测绘条例》废旧立新列入2013—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2016年连续两年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类项目。省人大环资城建委2014年组织视察《江苏省测绘条例》执行情况,2016年专题调研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情况。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我局2016年初拟定初稿,多次组织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行业单位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校法律专家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司领导开展立法论证;每修改一次都在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再次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于2017年1月上报省政府审查。其后,我局配合省法制办完成三轮意见征集、反馈修改,尤其是新修订的《测绘法》颁布后,组织人员集中修改,贯彻新修订的《测绘法》有关规定。2017年7月,省法制办与我局先后到苏州、南通开展立法调研,与当地法制、住建、民政、交通、物价等十几个管理部门、行业单位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2017年8月,省法制办召开立法协调会,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审定。2017年9月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废旧立新的原则

废旧立新工作坚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上位法精神。《江苏省测绘条例》实施以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技术、成果、服务等各方面都发生诸多变化。新修订的《测绘法》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地理国情监测制度、应急测绘保障等作出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先后出台,废旧立新应当贯彻上位法精神,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统一,上下一致。二是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权力事项由106项精简至59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由9项压缩至6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事项,且暂停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情况,废旧立新需要对有关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三是体现江苏特色且具有可操作性。近年来,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相继出台市场管理、成果管理以及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同时积极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通过网上备案、实时监控平台、招标投标监管、市场巡查、信用发布等方式,有效促进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草案)》将本省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的创新实践经验总结为制度内容。

(二)废旧立新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58条,主要修改、增加下列内容:

一是关于《条例(草案)》更名。传统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型,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越来越广,涉及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各个领域;《条例(草案)》中已增加大量地理信息监管的内容,突破传统测绘的范畴,法规名称和内容需要统一;2011年国家测绘局更名,国务院明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地理信息统一监管的职责,各省市县政府相继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的职责。

二是关于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条例(草案)》针对卫星导航定位服务需求旺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快速发展的情况,从技术上要求符合规范,从管理上要求进行备案。二是严格涉外数据提供程序,经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向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三是禁止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播。

三是关于促进地理信息共享。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地理信息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数据共享应用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测绘成果应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条例(草案)》充实相关内容:一是统一数据标准,要求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是推进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各部门,建立健全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三是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社会公众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浏览地理信息。

四是关于推动“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条例(草案)》取消测绘作业证审批,明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丙丁级测绘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缩短地图审核时限,取消市县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批准。此外,贯彻中央为企业减负精神,取消测绘基础设施费、测绘成果工本费,切实减轻测绘单位负担。优化服务,推行在线提交项目备案,简化备案手续,减少备案材料。

五是关于加强版图意识宣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明确版图意识宣传的主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尤其强调了新闻媒体和中小学校的宣传职责。与此同时,做好地图尤其是互联网地图的监管,提高地图质量,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安全审校员制度,杜绝“问题地图”。

六是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单独设立第七章“监督管理”。通过市场监控平台实时管理、市场信用建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跟踪管理、联合执法、市场巡查、涉外测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创新依法监管的方式方法,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体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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