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和预查封登记、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
第四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权利设立分为地表、地上和地下。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同意。
第五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