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行政许可项目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一 1.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 2.实施主体: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批对象: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职工。 4.审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5.审批条件: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一

1.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

2.实施主体: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批对象: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职工。

4.审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5.审批条件: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6)离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工作的;(9)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11)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提交的材料:支取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申请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表》、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见本条款(1)-(15)项所列材料:(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未过户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在农村宅基地建私宅的,要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村委会的建房证明。(4)购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批文、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名单或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合同(协议)、集资建房付款凭证。(5)个人住房大修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危房鉴定书、建房工程合同及工程预算书。(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建)房借款合同、(半年)银行还款证明。在缴存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证明。对于偿还信用社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另外提供与贷款时间相一致的购房合同或建房证明;(7)房租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支付房屋租金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9)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院结算发票、医保报销票据、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10)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11)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12)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1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4)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15)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医院死亡鉴定书)、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 个工作日。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二

1.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2.实施主体: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批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4.审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5.审批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2)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月足额(缴存比例不低于7%)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4) 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5)具有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6)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提交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开发商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原件。

(2)自建房,已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复印件)、建设工程预算书、自有资金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3)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已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证明原件、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协议原件、建房单位、工作单位担保书(企业性质)或建房单位、工作单位保证承诺书(行政事业性质)、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4)合作建房(合伙建房),已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建房合作人的承诺书原件(或公证书);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预算书(或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协议)、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自有资金证明材料)、住房分配协议书原件(或公证书复印件)、房产局证明原件、合作建房人的承诺书原件(或公证书)、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5)购买二手房的,《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借款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原件、还款账户复印件、已过户完毕的房产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房产局出具的房屋交易票据复印件(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所有相关的交易票据)、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三

1.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实施主体: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批对象:全市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审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5.审批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法应建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未建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提交的材料:(1)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表(工资花名册);(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9)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委托书及专管员身份复印件,并附同底一寸相片两张。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 个工作日。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四

1.项目名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

2.实施主体: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批对象: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4.审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5.审批条件: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7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提交的材料:(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3)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