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水平,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在认真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经验及其奖励办法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12条,第一条是阐述本办法制定意义;第二至六条分别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报程序、资金保障以及时效等进行了明确;第七条是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第八条是落户县区的项目,如果项目纳税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引荐人已有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原则执行;第九条是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对骗取奖励行为的处罚机关、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及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商务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61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在市商务局网站向各有关商协会、企业及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建议。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363号),并经七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