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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2022/07/1692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环境保护标准在本县的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本县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环境保护标准在本县的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本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政策的实施。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并监督管理;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和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七)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城镇规划区绿化工作;承担县内风景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划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落实新农村和城镇建设政策,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规章制度,负责拟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工作。

(十一)承担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监督实施建筑节能政策和规划;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十三)负责本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域内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四)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负责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五)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八)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人民防空指挥组织的保障工作;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承担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无线电通信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十一)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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