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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规则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洋县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

洋县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委管局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相互配合地做好工作;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履行协管职责,并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政策。

洋县人民政府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八、常务副县长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县长、咨询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副县长报告。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长、副县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洋县人民政府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涉及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的,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部门突破预算经费问题,须先由涉及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报告,财政部门向涉及部门的分管县长汇报研究后,方可向县长汇报研究决定。专项资金使用先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县长决定。

十四、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洋县人民政府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县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报县政府备案,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十九、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及县政府出台的各种制度、决定等重大决策性文件,应由法制办审查后再按有关程序送签。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解释,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洋县人民政府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二、县政府应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见或建议,组成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应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积极纠正。

二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按照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政府决策和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畅开群众监督渠道,欢迎群众投诉举报,并及时认真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洋县人民政府第六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十七、县政府年度重大工作、月重点工作发文部署,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月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在下月月初汇报。重大工作实施情况一事一报或在每月20日前集中报告。

县政府在每周星期一提出周工作安排,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实施。

洋县人民政府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会议、专项问题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由政府决定,随时召开。视情况可通知双管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省、市领导机关的重要批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县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讨论的事项。

三十、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和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计划局、人劳局、财政局、经贸局主要领导及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经济研究室负责人常任列席会议,提报议题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人武部、工会领导指导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省、市领导机关及县委重要指示和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发展政策及重要工作、中心工作和需上报的请示、报告;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等议案;

(四) 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五) 讨论决定县政府机构、职责、工作制度、机关建设及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 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委管局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 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一、县长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政府办有关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二)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交流汇报各自所分管的工作情况;

三十二、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于会前两天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送请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四、报请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并签报议题单,对所上会研究的事项,应由部门领导和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方面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报县政府;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的,不予安排议题。凡属县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的议题,不得上会。凡报请审议议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当次会议不予审议。其它列席部门正职因故不能列席的,应请示县长同意后,可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列席。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会议的纪要,经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签发,重要、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签。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三十五、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召开的,一般应于会前报县政府审定,并尽可能采用合并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需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

洋县人民政府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审批公文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汉中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急事项及绝密事项外,均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而不得直接呈送政府领导审批。

三十九、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四十、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纯蓝、蓝黑或碳素墨水、墨汁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一、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公文和县政府出台的决定决议等公文,向县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公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经县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四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拟文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把关,经政府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发文,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签发,拟文单位负责打印发送。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拟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把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事项送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拟文单位负责打印发送。

四十三、根据县政府领导交办意见向县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需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四十四、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定、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除函件外,一般不得发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文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行文时注明经县政府同意。

洋县人民政府第九章

联系汇报工作制度

四十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一般应用正式文件请示报告。如需口头向政府请示汇报时,应事先联系,领导做出安排后再做汇报。

四十六、请示、汇报工作不得越级。一般由政府组成部门主要领导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向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和分管县政府领导一起汇报。县政府认为应当向其他领导和监督机关汇报通气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或部门主要领导汇报通气。归口部门、挂靠单位、内设机构需汇报工作,应先向主管部门汇报,确需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时,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领导汇报。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在请示汇报工作时,必须说明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供领导决策。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必须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再向县政府请示汇报。

洋县人民政府第十章

公务活动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庆典、照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的,经县政府批准。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县政府领导出席部门会议或活动,县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以及其它政务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由政府办公室安排,报道内容要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重大问题请示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

五十、县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县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外事活动,由本人提出活动意见,经县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

洋县人民政府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制度

五十一、县政府实行县长总负责,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轮流值班制度(一般实行值周制)。值周政府领导一般不得出境,确需外出应和政府办总值班室保持联系。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的值班工作,必须24小时有带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值守,并保持与县政府总值班室联络畅通。县政府组成人员、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一有应急工作,应在最短时间赶到。重大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县政府。

洋县人民政府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参加集中学习,不断开展自我学习。县政府可适时组织组成人员、乡镇政府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在乡镇就餐应在乡镇机关食堂,严禁饮酒。禁止收受礼品、有价证券。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省、市、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外出以及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外出2天以内须向县长请假,3天以上在向县长请假的同时,由政府办向县委报告;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3天以内向分管县长请假,3天以上向分管县长请假并经县长同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2天以内向县政府请假,3天以上向县长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超过请假时间的,向准假的领导再请假并讲明情况,同时报经县长同意。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务实高效、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严禁相互推诿,越权办事,严禁不作为、慢作为、软作为、乱作为。

洋县人民政府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政府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县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示。县政府督查室、考评办根据工作部署及时进行跟踪督查并定期通报。

六十、坚决实行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拖延不办政府的决议、决定或失职导致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工作效率低下,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不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未完成交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刁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不按本规则办理以及其它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洋县人民政府第十四章

附 侧

六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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