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水法》、《水土保护法》、《防洪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全县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负责水政、渔政、水保监督、河道管理等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协调和仲裁县域内的水事纠纷。
2、组织拟定全县水利、防洪、渔业、农田基建、水土保持、农村电气化等工作的政策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河流、流域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起草地方水利规划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3、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参与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配合环保及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等水域纳污能力审定,提供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做好水源地排污控制和保护。
4、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重要水库和县城防洪工程实施防汛调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和监督重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治理、防洪减灾工程。
5、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主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审工作;规范和执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负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监督实施,管理全县水利建筑市场。
6、主管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和水保生态工作。
7、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城乡供水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已成水利工程和各灌区的管理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指导监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运用管理。
9、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滩涂等水域岸线及其防洪工程的管理;负责县内主要江河的治理、开发和经营。
10、指导全县水利经济工作。负责全县水产工作;主管全县渔业技术推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1、贯彻国家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12、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完善我县用水价格的管理办法,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工作,执行有关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3、负责本系统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综治维稳、计生等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劳动人事和组织宣传教育等工作。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