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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简介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意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现就市内各区(含高新区,下同)依法开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围绕“维护省会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努力实现济南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按照既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

意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现就市内各区(含高新区,下同)依法开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围绕“维护省会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努力实现济南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按照既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开展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届全运会召开前,分阶段完成依法查处工作,基本解决违法违章建设遗留问题。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完善居民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一)各区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办事处(镇)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政府或相关部门。

(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各区做好有关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下达或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各区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及时对违法违章建筑做出认定,提出拆除或整改意见,并依法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市容环卫部门要做好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清运渣土的运输队伍、运输车辆的管理,督促、协助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协助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侵占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风景区用地的违法建筑做出认定,督促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市政公用部门要督促、协助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道路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对违法违章建筑消防安全做出审查认定,提出拆除或整改意见。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确权、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各类房屋的确权登记条件,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办理权属登记证明。

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工商、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违法违章建设中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部门或单位不得向违法违章建筑工地和利用违法违章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供热和供气,已经提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业务的,要立即清理纠正;对私自接电、接水、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或典型违法违章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章建设资金和收益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规操作行为,依法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法制、司法、信访机构负责做好整治工作中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等部门负责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中特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各级司法公证机关要做好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活动的司法公证工作,为强制拆除行动提供及时的公证服务。

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效维护整治工作的现场秩序,妥善处置整治工作中各类群体性事件。

(三)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部门单位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主动移送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城管执法机关下达强制拆除决定的,由各区组织强制拆除,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人民法院做出强制拆除裁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除,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及时掌握违法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确保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行动的顺利进行。对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区组织实施。其中,单位责任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由责任单位按照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绿化美化方案组织实施。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

(六)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扯皮,干扰、阻碍整治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不主动清理纠正违规审批、违规发证行为的,要从严从重处理。(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联系,制定宣传方案,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治违法违章建设

(一)按照权责一致,便民利民的原则,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管理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和管理效能。

(二)深化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及时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执法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和监督作用。

(三)建立城市违法违章建设监管巡查网络。要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建立网络化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督、巡查、制止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配合处理。同时,建立投诉举报的快速处理反馈系统,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章建设。

(四)加大对违法违章旧村改造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居和棚户区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旧村居改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

(五)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六)创新思路,统筹界定,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违章建设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各级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精心操作。要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不因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出现群众无房可住、生活无保障等现象,确保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对不能及时依法处理辖区或部门责任范围内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机关要带头搞好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干扰查处工作。

加强对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责任区内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以及滥用职权、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违章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开展辖区内的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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