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07/1623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统筹层次及支出项目等方面与《社保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另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对《若干规定》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根据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征求省财政、地税等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统筹层次及支出项目等方面与《社保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另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对《若干规定》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根据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征求省财政、地税等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市县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若干规定》的草案送审稿,并于2011年5月初报送省法制办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法制办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依据《社保法》所作的修改

(一)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问题。

《社保法》第64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琼发〔2011〕1号)要求2011年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因此,草案明确了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二)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问题。

根据《社保法》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草案对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规范,同时考虑到工伤认定调查涉及诸多法律程序,需要经办人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借鉴部分省份(如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山西等省)的做法,草案把“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等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

《社保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草案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所作的修改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建筑、施工等企业违法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工伤后,难以有效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草案规定,对于工程(业务)违法发包或转包后发生工伤,承包方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逃匿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还对条例中部分条款的文字、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