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职工提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配偶、直系亲属以上(一)至(三)项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属于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以及购房名单复印件。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或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或详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或补缴差价催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和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除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外,还须附上职工提前还贷的申请和贷款银行会计联原件及复印件。
(十)装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全额购房发票、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表、载明职工或其配偶姓名的装修税控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十二)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需提供职工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证明、学校出具的学费缴纳通知书或学费缴纳凭证、《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专用收据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如遇不可预见事故、灾难的,需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和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人员离、退休登记表》复印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移民签证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农业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调动工作转移的,需提供调入单位调动函或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书或新单位工作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