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9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3 件政府规章:
三、《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非法占用、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给予罚款处罚后,可以依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发证书。”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