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或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人员或下岗人员;
(四)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休人员;
(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的城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