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8月14日经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我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在全国较大的市中较早出台了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该法规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该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该法规的城乡二元结构及诸多条款与上位法存在明显的不适应。因此,需要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对上位法确定的制度规范进行细化、补充,另一方面将我市近年来城乡规划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创新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3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开始了前期调研准备工作。考虑到立法事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决定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起草《条例》专家建议稿。这也是我市首次委托高校学者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今年(2014年),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城乡规划局就《条例》专家建议稿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前往其他同类城市学习考察,借鉴和吸收兄弟市的立法经验。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常委会法制工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在《淮南日报》和淮南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工委会同常委会有关工委、城乡规划局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8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条例》从三个层面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二是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程序。三是明确了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以更好地指导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关于风景区和水系的保护
“三山鼎立”、“三水环绕”是淮南特有的城市空间形态,也是我市宝贵的生态资源。为了保护好自然生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条例》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编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窑山等风景区的保护规划,并对风景区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项目的报批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市政府编制淮河、高塘湖、瓦埠湖等水系及周边景观的整体规划,划定保护蓝线,严控水系周边建设的开发密度和高度。
(三)关于城乡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许可是保证城乡规划严格实施的重要手段。《条例》结合淮南实际对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明确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程序。二是规范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条例》明确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规划许可变更的公示程序、公示期限和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三是对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作了指引性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集体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的,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淮南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采矿沉陷区的科学治理事关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就矿产资源开发与城乡规划的协调作了规范,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要求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先搬后采的原则,对采矿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
(五)关于规划的批后监管
为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条例》从三个方面强化了规划批后监管:一是完善了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制度,对建设工程开工前放线和隐蔽工程完工后验线的程序作了规范;明确了竣工规划核实制度,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是对“一书三证”延期的批准程序和延期期限作了规定,并对“一书三证”自行失效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三是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