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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章程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Wate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ZWP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深圳市饮用净水企业、水处理行业、终端净水机制造企业及相关联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宗旨:组织协调、规范自律、监督维权、扶持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Wate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ZWP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深圳市饮用净水企业、水处理行业、终端净水机制造企业及相关联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宗旨:组织协调、规范自律、监督维权、扶持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深圳市饮用净水、净水设备、水处理行业及相关产业科技潜力和社会资源,带动饮用净水、净水设备、水处理行业及相关产业整体发展。代表本行业企业及销售商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及周边地区。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花园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研本行业资源开发、生产及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教育活动,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的制定,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术改造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解答会员企业有关业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六)制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七)开展会员企业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和管理。组织展会、展览,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八)建立行业信息化平台,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技术、新产品等咨询和推广服务;

(九)开展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十)承办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与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企业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并在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者提交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为会员单位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人民币):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和规定:

(一)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按照会员入会时缴费日为每年的会费缴纳时间;

(二) 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将终止其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并发布撤销其会员资格公告;

(三)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其相应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官网发布公告。

(一)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二)主动申请退会的;

(三)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或者罢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参加常务理事会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存档备案。

(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具体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形成会议纪要由本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多人、副会长多人,监事长1人、监事2-4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任职条件

本会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任职。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为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负责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与同行业组织及跨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络沟通,并组织开展互访活动;

(八)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九)本会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五)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为单数,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作年度工作报告;

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1人,监事2-4人。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行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七)监事长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八)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九)监事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一)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七)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三十五条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给行业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党支部。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净水产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本会支持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每年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前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本会自行承担,本会无力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共同承担。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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