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照明学会,英文:ShenZhen Illumineering Society(简称SZIES)。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照明工程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照明科技专业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社会组织,团结和组织广大照明科技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为的方针,为深圳市照明科技和生产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进行活动;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干部深圳市民政局。遵守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规定;本团体为中国照明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与其经常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 业务范围:视觉和颜色、室内照明、室外照明、交通运输照明及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电光源和灯具、照明电器、照明系统节能、照明电器节能、舞台与电视及电影照明、图像技术照明、照明的计量与测试等。
二、 工作内容:
1、 根据《深圳市总体规划》,协助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给的调查研究和咨询任务,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2、 组织和团结广大照明领域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企业管理者,使其发挥自身专长,推动深圳市照明科学和技术的研究、教学、设计、开发、生产和应用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讨论和研究,促进国内外照明领域科技工作者之间联系与交流。
3、 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现代化建设服务。
4、 在照明领域内开展技术咨询与培训,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普及照明科技知识。定期开展行业内评比活动,对照明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产品给予表彰与宣传。
5、 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照明领域的招标、投标、评标和产品鉴定、工程验收、方案及科技项目的评估等工作,协助政府或企业搞好照明工程和产品的创新工作。
6、 举办照明科技产品、工程、信息、设计等内容的博览会,组织协助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照明展览(展销)会,举办照明专业论坛进行技术交流;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7、 建立深圳市照明学会网站,编辑出版照明科技刊物,积极为会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8、 积极开展与照明领域国际组织或国外同行业内的学术交流,利用深圳的地理优势,加强与港澳台照明界的联系,建立友好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港澳台会员三种。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深圳地区及周边地区从事照明工程和技术以及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推广、宣传、生产,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并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照明事业的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科研人员,以及低于以上级别但在照明领域内有显著成绩者;
2、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照明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该种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 热心和支持照明学会工作,从事照明事业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员;
4、 从事照明技术工作有一定成就和贡献技术革新能手、劳动模范和企业家;
三、 港澳台会员:与个人会员同等条件的,以及在照明领域有突出贡献者,港澳台专家与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常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照明学会秘书外办理入会手续并签发会员证及会员牌;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 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学会的保护;
三、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 对学会主办的各种信息交流活动(如:展览会、培训班、学术讨论、对口交流、国内外考察等)会员单位享有优先照顾权;
五、 对学会内部刊物、信息资料会员单位可优先获取;
六、 学会开展的投标咨询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会员单位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行本团体的决议,自觉遵守学会章程。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团体的宗旨方针,促进学会的发展。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凡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再入会时必须补交间断的会费或按新入会标准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第年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宝代表人。如因特殊要求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1999年5月29日理事会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