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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Landscape&Garde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LGTA)。 第二条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市各类公园、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及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会员内部及与外部的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Landscape&Garde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LGTA)。

第二条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市各类公园、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及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会员内部及与外部的联系,维护并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风景园林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及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深圳市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园林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二)代表会员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参与制订风景园林方面的各类标准,并组织力量贯彻实施;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风景园林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编辑出版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向会员传递;

(六)组织指导风景园林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及技术人员素质;

(七)开展同国内外同行组织机构和专家间的经验、技术交流,组织参加有关国内外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

(八)组织专家申报各种科研项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推荐优秀成果及论文;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承办政府风景园林主管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城市绿化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本市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从事园林绿化施工、设计、管理、监理、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本市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人员或骨干分子;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务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本协会推荐或派遣,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本协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由单位会员推荐,经各方协商后决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出版与本协会有关的学术刊物;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命和罢免由常务理事充分酝酿后提名,经理事会理事讨论,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选举会议,并获得到会理事2/3以上的票数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遇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兼职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审批本协会财务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征求会长、副会长意见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和副会长同意,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文秘、编辑出版、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对外联络等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会行政、财务及相关制订的制定、会员内部及与外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

(二)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标准制订、技术咨询及服务、对外学术交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科研项目申报、刊物出版、对外信息交流、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及行业培训等工作。

(三)公园分会:负责深圳市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各项工作。

(四)园林企业分会:负责深圳市园林绿化企业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及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由会员单位推荐的负责干部作为候选人,分别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担任,他们如离开原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之后,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选相应人员替换,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确认接替工作。替补理事待下届代表大会召开时补选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刊、会讯及其他业务性资料收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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