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贯彻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统筹城乡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建设的重大课题研究;指导镇街推进城乡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宜居渝北”建设。
(三)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资质和资格;对城市雕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地方规范建筑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实施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实施监督;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
(六)负责区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区重点工程建设的目标考核;负责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订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修复建设;指导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八)监督实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拟订地方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管理;指导危旧房改造工作。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地方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市、区级中心镇和重点示范镇建设和管理;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
(十一)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监督实施科技发展政策;协助建筑领域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制定地方城乡建设标准。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监督实施建筑节能政策;协助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负责建筑节能审查;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三)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系统培训和引进人才工作;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开展城乡建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制订及审批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行政执法的行业指导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