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WENZHOU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WZE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电梯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而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本市电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电梯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温州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研究发展本市电梯事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电梯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加强本市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经营、管理、科研、建筑设计等单位、大专院校及电梯用户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电梯生产、使用与管理的进步,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对行业的管理。
(三)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电梯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产品技术鉴定及新增企业审批意见等工作。
(四)抓住改革、开放,城市建设和经济大发展的机遇,努力帮助本行业企业向国内外推荐宣传先进可靠的温州电梯产品及零部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协助协会成员单位组织、召开电梯各类展销会、展示会和新闻发布会。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管理,重视质量控制与提高,树立温州电梯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配合政府管好、用好电梯,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改进、加强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旧梯改造、旧楼加装电梯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宣贯有关法规,推广介绍好的经验与方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使用电梯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等宣传工具,进行正确使用电梯的教育活动。
(六)积极开展技术与管理的交流活动,举办展览会、学术报告会、技术讲座及有关标准、法规宣贯等各种培训班,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推广电梯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方法。组织市场动态研讨会,帮助协会成员掌握市场脉动,提高经营决策能力,为协会成员作好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专业杂志,收集与行业相关的各类技术经济信息、标准和技术法规,报道本行业和协会的各种活动和工作。汇编优秀论文、技术资料、管理经验及重要会议记录。
(八)开展同国内外电梯行业有关团体和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组织考察活动,收集相关情报文献,促进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利于本协会成员在产品技术和经营管理上开拓视野、丰富经验。
(九)调查研究行业自身发展方面的问题与要求,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意见。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科技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协会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政府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协会坚持依靠政府支持,团结全体会员,作好双向服务,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协会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电梯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零部件配套等与电梯行业相关的企业和设计、科研、教学单位、使用、管理等部门的法人或外地驻温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会议或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维护协会名誉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有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和完成协会工作任务的义务;
(四)有积极提供本协会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有对本行业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单位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数量不超过理事单位数的二分之一。理事会负责人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自动降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负责人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自动降为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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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订经2011年4月22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