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基本制度和法律规定。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凋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各县(市、区)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方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配合中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定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定;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中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建设。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执行中、省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