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局对县局综合目标责任书及局属单位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扶贫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事、劳动、机构编制、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系统人事档案、人才资源开发、行政培训、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宣教科
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拟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和监督听证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及宣传资料的发行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负责系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统计工作;负责系统环保业务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监测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收罚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各类专项资金的申请、划拨、监督管理工作。
(五)排放控制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编制、下达与监督;负责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的保护;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流域、跨区域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协调重大污染案件、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三废”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承担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关于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建设规划,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环境监测科(应急办公室)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拟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技术性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市、县监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以及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监督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九)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特殊自然生态区域保护法规的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指导市域内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工作;指导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辐射安全管理科
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辐射安全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市放射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