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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随着能源短缺形势的日趋严峻,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对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资源节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随着能源短缺形势的日趋严峻,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对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下,作为传统农业大省的湖北,农村能源工作是“两型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累计建成户用沼气池266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27%;推广太阳能热水器92万台,普及省柴节煤灶789万户,推广节能烤烟房、炒茶灶、烘干房共13万座,配合沼气建设改建三格式卫生厕所20万座,建成乡村污水净化沼气工程632处;推广“猪沼果”等高效生态农业模式375万亩。通过农村能源建设,每年可提供优质有机肥3000万吨,节约化肥1.2万吨、农药1200吨,节省农业生产成本3.9亿元,帮助农民节约燃料支出8.4亿元,全省农民每年人均节支25元;年均可节约化石能源150万吨标准煤、节约秸秆或薪柴298万吨,每年不仅减排二氧化碳400万吨、二氧化硫3.5万吨,而且直接保护土壤植被56万公顷;每年无害化处理各种有机污水1.1亿吨,大大改善了乡村的环境卫生面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1998年省政府以第160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了《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对全省农村能源工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该地方政府规章已经公布实施十余年,其中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能源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投入不足,扶持措施不到位;二是农村能源科研开发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求;三是农村能源产品在设计、生产和使用中缺乏规范管理;四是农村能源的推广体系不健全,服务不到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是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这些问题对我省农村能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制约了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切实解决我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2008年初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周叶中等15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将其列入2008年和2009年立法预备项目,今年的立法正式项目。为办理好该议案,加快立法步伐并保证质量,省农业厅迅速成立了《条例草案》的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委托武汉大学起草草案。我们先后多次征求农村能源管理者、建设者和用户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10月完成了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2009年,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先后到当阳和仙桃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修改。《条例草案》于2010年3月22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经费保障

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能源经费属于“事业发展支出”,应当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从目前情况来看,2009年省级投入农村能源资金为2.5亿元,有7个市州和80%以上的县市将农村能源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因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农村公益性服务范围,积极筹措、合理安排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资金,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投入。

(二)关于科研开发

目前,我省在农村能源研发上创新能力不强,成果转化缓慢,主要原因是缺乏总体规划、投入不足、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高。为了尽快使我省农村能源的研发工作步入快车道,《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能源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关于农村能源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农村能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应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政策,着力构建面向农民的政府公益服务、农民专业合作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三大体系”,《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组织开展农村能源信息咨询、科普培训、技术指导等公益性服务。支持农民群众组建农村能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自我服务。鼓励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向农村能源用户提供物资、技术及劳务等方面的经营性服务。

(四)关于农村能源工程的监督管理

农村能源工程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息息相关,需要对其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关农村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制度。同时,《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建立农村能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使用应急预案,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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