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总体上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经委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七条中的“用电安全检查”应当与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表述一致,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中的“用电安全检查”修改为“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窃电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应增加“及时改正并承担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责任”的内容。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作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电力企业员工伙同他人窃电或者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和帮助的按照该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是否妥当,值得斟酌。
考虑到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已包含了电力企业员工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除该款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关窃电量计算方法的规定属于业务方面的内容,可否只作原则规定。鉴于窃电量的计算方法涉及到执法中行政处罚的裁量问题,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故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个别条款的文字及顺序也作了修改、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1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