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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通知全文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为切实归集、使用、管理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4号和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性住房资金管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为切实归集、使用、管理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4号和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其中: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用于公有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提取的住房房产税;已上交财政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补贴的资金;企业公益金和企业住房使用权摊销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单位自管公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入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单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管理运作、受托银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省房改领导小组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制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政策;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受本级政府委托制定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本级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三、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省房改办负责拟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政策;指导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业务工作;编制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统计报表;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会同省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稽查各地(州、市)、县(市、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

省直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以及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编制本级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经当地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批准,在政策性住房资金收益中列支。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从1995年7月1日起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金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单位存款专户,统一管理。

五、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和结算专户,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为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中心可委托银行从单位住房基金或单位基本结算户中直接逐月划转(免签协议),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违者按违反房改纪律处理;对不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受托银行协助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交纳,并对迟交部分按日收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政策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其中:

城市住房基金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城市住房及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拨付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住房)开发周转资金以及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

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补贴;自管住房的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归还住房贷款和职工租赁保证金;住房建设方面的其他支出。

个人住房基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大修理自住住房。

七、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都必须纳入政策性住房信贷资金来源。政策性住房信贷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贷款;购买国家债券。

八、各地(州、市)、县(市、区)每年初要编制年度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城市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房改、建设等部门编制;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各类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由政府房改办汇总后,报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九、凡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其程序为:借款方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由中心审查借款资格,书面委托承办银行对项目进行资信审查、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承办银行按期拨付资金。对不符合使用方向或未按程序报批的,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办理。单位和个人支取政策性住房资金或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按程序报批后,再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或拨付手续,不得由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支票取款。

十、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原则上一个城市委托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存贷款金融业务原已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的不再变动。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一般按当年新归集额的0.5%提取,贷款手续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提取。各级政府房改办和人民银行应对受托银行的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不按委托协议办理政策性住房资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严肃查处。

十一、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利率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交存当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自结息之日起自动转存;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专户内的其它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向中心按同业往来利率付息。中心向单位付息:半年以内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半年以上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单位和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5号文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十二、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须发放《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职工使用、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本息凭《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和有关审批件,否则,银行不得办理。

十三、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其风险准备金的动用由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政策性住房资金及其净收益免征税费。

十四、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核算,按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房改办报送会计报表;省直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期向省房改办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和季度统计报表。

十五、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优先予以缴纳和偿还。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行使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各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各地(州、市)、县(市、区)可以成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的监事会,并每年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公布一次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

十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凡截留或挪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十八、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省房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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