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以及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四)承办全县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按规定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等情况;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承办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工作。
(六)承办县政府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