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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澄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澄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征收,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园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可负责代征。

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经营性项目:单位、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按90元/㎡计征收;

(二)产业类项目:工业、仓储和科研等用地内建设生产项目、辅助生产及生活配套项目(含必配套办公楼、科研楼、宿舍等,不含限售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为人才配建的住宅和地块兼容的商务、商业项目),按30元/㎡计征收;

(三)居民住宅项目: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住性住房,建筑面积在400㎡以下的(不含400㎡),按90元/㎡计征收;建筑面积在400-2000㎡的(不含2000㎡),按30元/㎡计征收;2000㎡以上(含2000㎡),按20元/㎡计征(若分批次报建的,按总建筑面积之和×90/30/20-已缴纳的配套费计算)。

第五条 减免征收范围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范围:

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周转房)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3.政府投资公办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周转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社会投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学校(配套住宅除外)。

4.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5.政府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

6.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或经县政府批准并纳入我县建设管理计划的社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7.经县政府批准列入我县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及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工作年度改造计划的拆迁安置房(项目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商铺、办公和酒店等用于商业开发的建筑除外)。

8.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9.已取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动工建成,申请规划调整或重新办理规划报建审批手续的,且建筑面积与原审批建筑面积相等的建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规定其他免缴项目。

(二)减半征收(即按照经营性项目收费标准的50%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范围:

1.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周转房、学生宿舍和食堂(配套住宅除外)。

2.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医疗康复、疗养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3.社会投资建设的地上停车库(楼)、配电房等公共配套设施。

4.社会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旅游观光景点。

5.政府统筹投资建设的限价、限售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或经政府批准并纳入我县建设管理计划的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限价、限售商品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交,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第七条 经批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时补缴。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按季度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能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县政府签署的相关文件或合同,由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对超建的面积部分,属施工计算误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的,由县、园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对县、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没收的超建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须向县财政主管部门申领开通专用账户,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目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澄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2010〕1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按《澄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2010〕1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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