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住房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制定本县房地产开发和管理规定及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履行房地产开发行政监管职能,审核开发企业资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制定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屋、限价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县物业管理规范化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评定等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并监督使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参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和房地产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政信息、房屋登记信息、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查询信息、住房保障信息、物业管理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等六大信息系统。
(六)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办理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证,保管房屋权属档案并提供利用。
(七)负责全县房屋测绘市场管理。
(八)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评估、担保等事宜。
(九)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及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托管。
(十)负责全县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和住房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督促有关产权人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
(十一)负责对全县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十二)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