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承担职责整体划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二)县林业局的园林绿化职能划入县住建和城管局。
(三)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模拓展的统筹谋划、管理、协调,强化督查督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
(六)加强对全县建筑业发展的宏观管理、配套服务,打造建筑品牌企业,加快建筑业发展。
(七)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
(八)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九)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城镇管理工作,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日常监管。
(十)加强县城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和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