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一、制定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2月,我局印发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规建房〔2017〕3号)。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需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经营活动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

一、制定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2月,我局印发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规建房〔2017〕3号)。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需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经营活动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加强物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7年2月15日《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为适应行业发展新需求,2019年12月开始,我局着手启动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9日,征求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意见。多次邀请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协会、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进行研讨。

2020年4月23日我局邀请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结合智慧平台召开研讨会;

2020年4月29日-5月9日我局多次邀请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市物业协会就《办法》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

2020年5月13日我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反复论证修改、补充、完善,的基础完成了《办法(送审稿)》,2020年7月1日将《办法(送审稿)》按立法程序向市司法局提请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法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共四十三条,附件为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分数与评分标准。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将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珠海注册的分公司,及在本市进行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外注册物业服务企;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

(二)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及分工

《办法》第四至九条对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与镇街职责分工;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明确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区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人,深化现场日常指导、督查,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城市执法、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相关执法部门及镇街、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检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三)建立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入档机制

《办法》第二章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信用信用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基础信息由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自行填报,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优良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录入归档。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录入失信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信用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信用主体。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

为有效保护信用信息公开主体的知情权,《办法》建立了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对于信用主体及其他相关人认为信息平台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可以向信息归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异议处理或修复。

(五)以信息使用为抓手,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除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外,《办法》最后以参考依据的方式明确了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要求。以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为管理抓手,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合规运作,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办法》规定,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参考依据;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也可使用信用信息,作为行业协会的各类评优评先、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活动或履约评价、差别化监管等参考依据。

五、《办法》主要特点

(一)重在信用信息的公开

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让物业管理各个主体运作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人民群众的舆论来监督物业管理的运作,也将产生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该办法目的是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强化物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三)促进物业企业诚信自律

物业主管部门平时对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物业企业信用等级。通过此办法督促物业企业诚信经营累积正面信息,克服负面信息,达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目的。

(四)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化建设

通过《办法》实施,将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物业企业诚信经营,实现企业信用等级高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竞争力;企业信用等级低的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从而达到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的作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