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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办公室;二、财务计划审计科;三、安监站;四、综合科;五、园林管理处;六、市容局;七、路灯管理所;八、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九、燃气办;十、建筑管理站;十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十二、招标办;十三、造价站;十四、监理所;十五、供水公司;十六、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十七、村镇建设科;十八、建筑业科;十九、规划局;二十、城建科;二十一、城建档案服务部;二十二、建筑设计院 工作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 1、

一、办公室;二、财务计划审计科;三、安监站;四、综合科;五、园林管理处;六、市容局;七、路灯管理所;八、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九、燃气办;十、建筑管理站;十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十二、招标办;十三、造价站;十四、监理所;十五、供水公司;十六、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十七、村镇建设科;十八、建筑业科;十九、规划局;二十、城建科;二十一、城建档案服务部;二十二、建筑设计院

工作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

1、及时上传下达,搞好综合协调服务;2、负责材料的起草和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时收文、发文,管理文书档案;3、负责群众来访和信访处理工作;4、负责局机关考勤和卫生管理,管理局机关资产;5、管理局机关劳动工资;6、协助管理计生、工、青、妇和老龄退管工作。

财务计划审计科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会计事务,搞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负责全系统的统计报表及上报工作;2、负责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密;3、负责下属单位会计事务,做到日清月结;4、负责管理现金、印鉴、支票、收据及相关证券、票据、帐册等;5、协助局领导管财理财,搞好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6、负责好收费标准、金额审核关,监督收费是否足额到位。

综合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全系统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局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五五”普法工作,抓好依法行政工作;3、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资料归档规范、齐全,上报及时,负责招商引资发展环境优化工作;4、组织、协调、管理本局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及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相关工作,创建资料归档规范、齐全。

园林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包括除草、整枝修剪、防虫打药等;2、负责建设城市园林绿地,包括设计、施工等;3、负责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加大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地的执法力度;4、负责规划城市园林绿地,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5、负责规范城市园林市场,杜绝无证设计、施工现象;

市容局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2、拟订和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3、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广告、渣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依法行使检查、纠正、处罚的权力;4、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工作,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5、受理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

路灯管理所工作职责

1、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编制工作;2、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确保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3、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质量安全运行与维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筑设计院工作职责

承接瑞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具体包括:可研报告分析,初步方案设计、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及水电施工图,售后服务业务,兼营晒图。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2、对城市房地产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3、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路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4、对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5、对损坏城市公共绿化地和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雕塑及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擅自砍伐树木、绿篱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6、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7、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城建监察。

燃气办工作职责

1、认真宣传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2、协助规划部门做好城区燃气规划;3、抓好本辖区内的燃气企业的安全供气;4、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查、申报;5、做好日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建筑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建筑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工作;2、负责查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3、负责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动态管理工作;4、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5、负责管理建筑企业的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6、负责查处清理全市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7、负责收取建设工程上级管理费;8、负责贯彻落实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9、负责协调施工企业与外界的矛盾;10、负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办理监督手续);2、对参与建设的七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3、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备案;4、接受工程质量投诉;5、提交工程技术文档到城建档案馆进行档案管理。

招标办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造价站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2、负责编制材料价格信息;3、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4、负责计算工程建设建筑面积;5、受理工程造价仲裁业务

监理所工作职能

瑞昌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瑞昌市建设局。主要经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资质等级暂定为丙级。

供水公司工作职责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区供水发展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2、负责瑞昌城区、码头镇及江州造船厂的供水;3、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依法收取相关费用;4、负责供水区域内的主供水管道安装及维护管理;5、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受市卫生防疫部门监督,并保证水压正常;6、推行行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工作职责

1、接受社会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2、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并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咨询资料;3、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提供招投标服务;4、整理、归档建设工程有关资料。

村镇建设科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督促乡镇完成集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3、严格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批程序规定办理村镇公私建房手续;4、抓好乡建助理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素质;5、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6、不断引导农民采用《江西省农村小康住宅通用图集》和其它农房设计标准图、通用图进行房屋建设;7、做好村镇建设各项档案管理工作及村镇建设统计年报上报工作。

瑞昌市建设局建筑业科的工作职能

按照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瑞昌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文件,瑞昌市建设局建筑业科行政职能如下: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和制订有关管理规定。2、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监督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监督、规范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3、负责建立平等竞争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4、负责申报和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装饰装修及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资格及全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工作。5、监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教育培训及技能培训工作。 6、负责全市建筑业产值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7、监督清理全市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8、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9、负责市建筑业协会管理工作。10、负责监督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实施工作。

规划局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管理赋予了七种权限,即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建设工程批准权、用地调整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复议裁决权。 (1)立项参与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任务书(计划)方面的参与权。 (2)建设用地核定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指建设用地)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具有定性(使用性质)、定位(用地位置)、定界(用地界限)和定量(用地面积)的“四定权”。 (3)建设工程批准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以施工的批准权。 (4)用地调整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实际上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的调整权。 (5)监督检查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检查权。 (6)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 (7)复议裁决权。《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规定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复议的复议裁决权。

城建科工作职责

1、综合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工程及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和城建监察工作;2、监督各行业执行国家制订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企业资质标准;3、负责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工作;4、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管理;5、组织市政、公用事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报批、转化和推广工作;6、参与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和竣工验收工作。

安监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本市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2、组织开展本市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认证的初审、报批及年度审查工作;3、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4、深入施工现场,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隐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及逾期不整改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对监督的工程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考核;5、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实施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经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6、对申报晋升等级或报批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初审,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7、组织或参与指导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辖区内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8、掌握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督处理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9、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安监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对成绩优异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应予严肃查处;10、组织开展瑞昌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城建档案服务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2、接收、收集重要的需要永久、长期保管的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对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3、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4、积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资料编制,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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