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住房保障、城市管理、房屋拆迁、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测绘、抗震设防、勘察设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地方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负责县域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和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审批及管理;负责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制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
(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古镇、名村、旅游名镇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及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公示;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和建设规划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县住房和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五)监督工程建设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制定本县执行工程建设阶段相关标准的实施细则。
(六)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及建筑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安装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及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十)监督、指导全县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等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全县建筑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