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区(含所辖县、市)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同意以所购置的自住房或以自有财产及第三方自有财产(仅指国家和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 银行存单。下同)作贷款抵(质)押。
4、 有指定的房地产置业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5、产权共有人同意并承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