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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研究、示范和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强计量管理,逐步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科学管理水平。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减少用水消耗,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 第二十条 工业生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研究、示范和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强计量管理,逐步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科学管理水平。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减少用水消耗,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

第二十条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洗车业、建筑业等特业用水以及高耗水企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

第二十二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大型景观用水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人、房屋使用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进行维护,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应急、环卫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渗漏、流失。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提出节水设施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建成的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年设计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节水方案应当抄送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对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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