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申长期规划,拟定年度计划及城乡建设管理措施、方案。
(二)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配合;起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承担住房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保障房政策;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州级、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住宅产业化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等企业 )的资质备案和年检审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证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租赁备案登记、房地产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危险房屋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纠纷的调解和裁决;指导和规范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
(五)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协调处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监管。
(七)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八)负责规范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工作。推广应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九)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业、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监督执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综合管理建筑业、村镇建设、勘察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工程服务业;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含建筑工程施工业、建筑装饰(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砼预制构件业、设备安装业、线路管道施工等企业 )、 塔机拆装企业、商品砼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咨询单位等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进行各案管理,对招标投标纠纷进行调解;负 责全市工程建设及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提出意见;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和开展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及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指导城镇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城镇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指导村镇 (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建设工作;负责农村危旧房屋改造的计划和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和城建档案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挟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责调整。
1.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
2.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等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