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
(三)拟定与管理职责有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排水的论证工作。负责跨行政区范围的水务事项。
(四)对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地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城区与乡镇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全市水源地保护、河道整治和保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城市供水公报等。
(五)按照国家、省、地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八)拟定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行业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协调水行业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回灌、节水、农业用水的价格协调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的意见。组织征收水资源费、排污费、防洪保护费、小水电管理费、河维费、水土保持监督补偿费、污水处理费等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
(九)组织实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利电气化、乡镇供水和农村改水工作。
(十)组织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探讨适应市场的水保运行机制,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保持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全区水行业的外事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水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区水产渔业和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全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调、指导全市的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