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府法规〔201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沿滩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救助对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不同群体的权益。
第四条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承担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乡镇、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申请对象的摸底调查和初审工作。
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进行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单列,优先保障。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配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按照分片布局、相对集中原则,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开发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拥有,由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置项目所在地的保障对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新建集体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建设方便残疾人出行的无障碍环境设施。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除中央、省、市补助外,地方配套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第十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自贡市沿滩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年度审查,并组织对分配到位的实物房源实施配租和管理;
(二)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管理工作;
(三)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工作;
(四)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住户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委员会)承担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调查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
(二)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做好记录并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自拆房屋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四)掌握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备案情况,负责入住办理,腾退等相关工作;
(五)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修,协助做好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档案;
(七)接受投诉、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对供应对象配租,并报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且在沿滩区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无现值8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
(三)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把失独家庭将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纳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数仅计算1人)。
第十五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工作满1年;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六条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我区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二)在沿滩区城区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七条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住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沿滩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
(二)已纳入沿滩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户;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5平方米;
(四)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依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条件变化等因素,市政府将定期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限制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和公立医院、学校等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人员,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按属地原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家庭申报信息的委托书;
(七)符合优先供应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在居住地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上报乡镇复核。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救助对象家庭,由居民委员会根据《住房救助对象家庭评分标准》予以评定。
(二)乡镇复核后上报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的住房救助对象,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5日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供应对象和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分别轮候排序。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救助对象采取评分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对优先供应对象和普通申请家庭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轮候顺序。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每隔 2 年应向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超过时限 1 个月未提供材料的,取消轮候资格。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居住地乡镇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轮候资格进行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配租房源中的30%需定向安置住房救助对象。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和公立医院、学校等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人员,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等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对象,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以及经区政府认定可以列为优先供应对象的,应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五条配租方案公布后,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轮候到位的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出配租确认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配租房源的底层应优先安排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人员、盲人或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
第二十七条配租对象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并取消轮候资格,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至70%,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并予以公示。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从公布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订合同时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住房救助对象,已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一年以上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收取。承租家庭遇到重大特殊情况,无力承担租住房屋租金的,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租住地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乡镇复核、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对一定时段的租金予以减免。
第三十一条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住房救助对象的承租人资格进行一次复核,并将结果在承租人的租住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对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对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和承租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物业服务等。
第三十四条因家庭人员变化申请换租相应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确需装修的,应征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六条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其物业管理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公开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已经调离本区域或在区外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在60日之内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条承租人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购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依据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二条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签订书面住房买卖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和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购买人付清房款后,方可向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时,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与等处分,但可以继承。
第九章 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控告,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等住房使用和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在监督检查中,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按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有效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八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权限和处理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贡市沿滩区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暂行管理办法》(自沿府办发〔2011〕2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