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的审查。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县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只增不减。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探矿权登记审查、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的审查工作;依法组织采矿权招标投标,采矿权结果的确认;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业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县地图市场。
(十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推广工作,运用现代化技术装备,提高国土资源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建设,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