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莱芜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家庭收入较低,支付房租困难的;
(八)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较低的困难家庭,须支付子女大中专学杂费的;
(九)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后生活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进城或进各类园区务工的农村居民须支付房租的,及合同到期未能重新签订新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