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2、参与制订城区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在辖区内实施建设目标责任制以及年度量化考核工作。
3、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计划的初步编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包括按法定程序收回的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土地购储备中心批准实施。对原经批准但未完成房屋拆迁或停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区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初审,报市建设局审批后发证。负责燃气供应网点日常的检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
5、负责办理辖区内私人建房报建、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
6、负责辖区内工程造价总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报建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以及上述监督管理范围的监察工作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城区级公园广场以及路面现状宽度20米以下的道路绿化(含道路附近小游园、小绿地);负责统计、核准辖区全民义务植树适龄公民情况,组织辖区内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做好辖区义务植树的其他工作,负责辖区内名木古树的管理保护工作。
8、负责监督指导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绿化。对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绿化树木的修剪、移植、砍伐以及20平方米以上绿地临时占用进行初审,报市园林局审批后,负责监督实施。
9、负责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发证及登记(含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项权利登记)、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含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10、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1、承办城区人大、政协有关建设的提案、议案及群众信访答复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