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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处置方式

2022/07/16118 作者:佚名
导读:(一)低效建设用地处置方式 1.对面积较大、适于重新安排项目的低效用地,可采取全部或分割转让、政府收储、项目置换、“退二进三”等方式调整使用。 2.对位于边角位置的零星低效用地,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周边实际,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处置。 3.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者追加投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

(一)低效建设用地处置方式

1.对面积较大、适于重新安排项目的低效用地,可采取全部或分割转让、政府收储、项目置换、“退二进三”等方式调整使用。

2.对位于边角位置的零星低效用地,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周边实际,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处置。

3.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者追加投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4.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最低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权者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建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5.对于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规划调整、拆迁清表,依法完成补偿或者按照调整区位的方式开发利用。

6.对于低效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依法征收重新开发利用或依法流转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方式处置。

(二)闲置建设用地处置方式

1.属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1)未动工开发满1年,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2年,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1)延期开发。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落实项目资金,并拟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对违约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2)异地置换。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并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在异地置换同等价值土地。

(3)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纳入土地储备。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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